〔公告〕技轉授權金及衍生利益金將必需依「營業稅法」之規定繳納營業稅。

  • 發佈日期:2018-01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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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「營業稅法」之規定,各大專院校將專利權及技術讓與或授權予廠商時,須依法繳納營業稅。

 

二、為配合政府法規,目前已發生及未來議定之授權金/權利金(含各分期款)及衍生利益金之金額,皆以未稅,另加計營業稅為原則,以維護雙方權益。本校收取營業稅後將依法持「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(簡稱407營業稅繳款書)」向公庫繳納營業稅,收款公庫蓋章後,再將第四聯(記帳聯)以及第五聯(扣抵聯)交予被授權人(廠商)作為記帳憑證與進項稅額扣抵憑證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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